企业年度检验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程序,凡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其他经营单位,均须参加年检。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2014年2月19日,工商总局根据国务院新近出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基本程序
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企业交纳年检费;
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
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申报流程
网上
企业具备上网条件,采取网上申报年检的方式,流程是: 年检流程图
1.企业登陆“企业网上年检系统”;
2.企业按照提示进行网上注册和网上申报;
3.企业网上提交成功后,5日后查看年检结果,如果初审通过年检,按照提示打印相关材料,并按照提示带相关材料7日内到相关工商所报送年检材料,缴纳年检费,领取营业执照;
4.企业年检结束。
手工
企业不具备上网条件,采取手工申报年检的方式,流程是:
1.企业到管片工商所领取年检报告书;
2.企业填写年检报告书;
3.企业按照要求带齐相关材料向管片工商所报送;
4.工商所审查通过后,企业缴纳年检费,领取营业执照;
5.企业年检结束。
年检准备
每年的工商年检都是各个公司需要认真准备的重要事情,下面列出工商年检中重点审查的内容,帮助公司
企业树立正确的年检准备。
1.两年内有无不良行为记录;
2.营业执照期限届满;
3.上年度未参加验照;
4.经营场所查无;
5.未取得专项许可(审批)或许可(审批)失效;
6.多次被消费者投诉(举报);
7.案件未办结;
8.改变其他登记事项未办理变更登记。
准备资料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公司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8、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年检报告书;
10、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年检报告书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详述
复印件(说明:以下复印件要加盖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银行对账单(开业至今)复印件,加盖公章
5、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骑缝章
6、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骑缝章
7、租房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骑缝章(此协议中租房人必须为公司名称)
8、所租房屋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骑缝章(写字楼:此房产证复印件以及盖章,私房:房产证原件,以及合同) 证照原件以及印件:
9、如委托代理年检企业,需要代理人持被代理企业授权委托书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0、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11、财务章
12、合同章
13、公章 公司资料、其他:
14、签字笔
15、年检费(说明:具体数目根据当年政策规定)
16、年检申请报告书(在工商官网生成后打印即可)
17、上一年度负债表(财务提交)
18、上一年度损益表(财务提交)
相关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年度检验费为50元。
工商年检费。财务审计报告费用
该项费用与公司注册资本大小有关,注册资本越高,财务审计费用也越高。一般注册资本为50万的公司财务审计报告费用在XX元人民币左右。私营协会会费
私营协会会员每年需缴纳会员费。开发区管理费
在上海郊区开发区注册的企业,在办理工商年检时,需交纳开发区管理费,一般在XX元人民币/年。各开发区收取的管理费略有差异。
检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五条 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第六条 企业年检程序:
(一)企业提交年检材料;
(二)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三)企业缴纳年检费;
(四)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第七条 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第八条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
第九条 企业年检报告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登记事项情况;
(二)备案事项情况;
(三)对外投资情况;